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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專項債 “自審自發” 試點省份的發行流程與權限?
“自審自發”試點省份在專項債的審核、發行和額度使用上享有更大自主權,核心變化是項目審核權限從國家部委下放至省級政府,但發行仍須遵循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
試點范圍
2026年,全國共有 11個地區 納入“自審自發”試點:
- 10個省市: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山東省(含青島市)、湖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四川省。
- 1個新區:河北雄安新區。
發行流程對比
試點與非試點地區在流程上的核心區別在于項目審核環節是否需上報國家部委。
| 流程環節 | 試點省份 (自審自發) | 非試點省份 |
|---|---|---|
| 項目儲備 | 滾動篩選項目,完成可研、收益平衡方案等前期手續,納入省級滾動項目庫。 | 流程基本相同。 |
| 省級審核 | 省政府對項目的合規性、收益匹配度等進行最終審核,形成“建議發行清單”。 | 省政府審核后,上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進行終審。 |
| 國家審核 | 無需上報。項目清單經省政府批準后即可組織發行。 | 必須上報。需等待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核通過并核定額度。 |
| 備案 | 項目清單同步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備案。 | 審核通過后,按程序下達額度并組織發行。 |
| 發行安排 | 時間自主,可“成熟一批、發行一批”,發行周期縮短至1-2個月。 | 遵循“常態化申報、按季度審核”的集中申報節奏。 |
| 后續監管 | 流程基本一致,接受國家監管和績效評價。 | 流程基本一致。 |
核心權限與責任
1. 項目審核權
- 試點省份:獲得項目“終審權”。省政府是項目能否發行的最終把關者,有權否決不合規項目。
- 國家部委:不再進行項目逐一審核,轉為通過負面清單、統計監測、績效評價等方式進行事后監管和宏觀指導。
2. 發行組織權
- 發行主體:試點省份的省級財政部門代表地方政府,作為發行人組織債券發行。
- 發行方式: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通過公開招標或承銷方式向機構投資者發行。
- 發行要素:可自主確定債券期限結構(如5年、10年、30年)和發行批次。
3. 額度使用與節奏
- 額度來源:年度新增專項債限額仍由全國人大及國務院確定,并提前下達至各省。
- 使用自主:在限額內,試點省份對項目選擇、發行節奏、期限搭配有更大自主權,可優先保障重大項目和在建續發項目。
4. 風險與責任
- 主體責任:試點省份需承擔更重的主體責任,必須嚴防隱性債務、確保收益真實、資金專款專用。
- 終身問責:項目全生命周期接受審計、督查。對違規舉債、資金挪用等行為,將實行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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